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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按照广西的现行计划生育津贴政策而言,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方式,将款项偿付给生育相关单位。
具体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1)满足至少怀孕7个月且顺利生产或者孕期不超过7个月早产情况下的女性职工,可以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若自然分娩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者实施了剖宫产手术的女性职工,则会额外获得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对于多胞胎生育的情形,每多生育一名婴儿便可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若是在怀孕3个月至7个月之间进行流产、引产的妇女,可以获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5)若是在怀孕3个月之内由于疾病原因进行流产的妇女,也可享有1个月的生育津贴;
(6)生育津贴的计算基准为女性职工产前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
其次,对累积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并在生育期间保持在职状态的女性参保人,她们仍然可以享有生育营养补贴金额为300元以及围产保健补贴金额为700元。
再次,对于原本在单位参保而后失去工作的女性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进行生育的,可以享受到一次性生育补贴。
其中,流产发放400元,顺产发放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发放4000元。
最后,从男性参保人员角度出发,其配偶没有被包含在生育保险范围之内,但只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首次生育,即可享受到生育保险一次性补贴,数额为其缴费基数的50%。
此外,大自然津贴将会补偿给参保单位,而女性雇员在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奖金以及福利费都将由单位照常发放。
所有符合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费用,比如放置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均应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享受生育保险权益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缴纳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二是在生育期间必须维持在职状态并持续交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津贴以及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生育津贴=参保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2.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总的来说,医保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孩子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能得到相应的物质资助,这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24-03-24 09:35: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