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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的弊端和风险是什么?

石* 河南-平顶山 劳务派遣咨询 2018.01.08 20:39:15 17人阅读

我闺蜜现在在一家大型企业上班,但是他的工作性质是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的弊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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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单位的弊:
有些员工促成企业的鲶鱼效应,有些员工就可能因为没有归属感而不好好工作;
2.派遣公司的弊:None
3.劳动者的弊:
对于需要归属感的员工来说,这种用工方式可能给不了;
如果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不知名,可能会对下一份工作的找寻带来负面影响;主要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下,现在劳动合同法迟迟没有定义所谓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外加现在很多公司使用派遣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这与国家的意思背道而驰,所以整个行业的运营在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之下,说不定明天的一个新的解释,就会让整个行业重新洗牌。先讲这些,大家指正,谢谢。

2018-01-08 20:4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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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有以下几点优势所在:
    
一、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一般情况下,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企业首先必须给这名员工支付除规定工资待遇(如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轮班费等)、社保公积金之外的奖金福利待遇。为了能让员工尽快掌握操作技能并不断提高,企业还必须对他们进行培训,支付必须的培训费用。而派遣员工在进入企业之前已经经过派遣单位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就进入工作状态,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派遣单位负责重新培训或调换人员,从而企业无需在支出大量的培训费用。此外,对大量合同员工的管理也是一块不小的成本。因此,如果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话,就可以免去奖金、培训及管理成本,数量越多,节约的成本就越多。
    
二、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由于派遣员工是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所有有关劳动保障及管理风险都由派遣单位承担。如派遣员工在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就会由派遣单位出面进行调解;若员工发生工伤、怀孕、生病及其它安全问题,也将会由派遣单位承担经济损失;企业也不必担心员工素质低难以管理和频繁跳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派遣单位也可以为企业承担突发性大量招聘和裁员带来的风险。因此,就企业而言,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减轻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
三、改善企业用工灵活机制,促进就业人员的增加
     企业使用多种劳务用工形式,有利于企业灵活的分散风险,根据市场需求灵活组织生产,在固定一定比例的正式员工的基础上,科学机动的配置员工,实现以低成本获取高利润的企业经营原则。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如企业会将优秀的劳务派遣员工聘为正式的企业员工,对派遣员工甚至正式员工都能产生激励作用,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不可避免的弊端:
    
    
一、个别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
     个别一些民营派遣公司运作不规范、不合法,如不交或少交社保,或变相的克扣员工工资等,从而影响了劳务派遣行业的整体形象,破坏了企业以及个人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信任。此外,由于派遣员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三角关系,更容易产生员工福利得不到保障、劳动安全易被忽视等弊端。
    
二、人员流动性大,不利社会和企业的管理
     由于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比正式员工低,且从事更多低层次或高强度的工作岗位,于是造成派遣员工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频繁,离职率、失业率高,给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
    
三、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劳务派遣需求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中以外地人员居多,因此为了能够让他们安全安心的工作,就需要为他们安排合适的住所。然而,随着近年来劳务派遣人数的快速增加,无法在短期内满足快速增长的劳务派遣需求。而事实上,住宿配套设施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引进外地人才的步伐,因此对外招收劳务人员以及对外招揽人才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四、派遣公司法律和经营风险不断加大,不利其快速的发展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增加以及区内外各类派遣公司之间竞争的加强,派遣公司的法律和经营风险也随之不断加大。以园区劳务公司为例,一方面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管理费因竞争的原因在不断下降(最低的只有每人每月32元),另一方面如工伤、怀孕、生病、职业病、员工安全、突然大批裁员,以及由于非正常离职、员工工作过失或严重违纪违规等原因使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等,都使劳务公司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压力,同时也制约了它的发展。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的弊端不可避免,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它的正常发展,但由于其自身的优势还是受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欢迎,同时它对扩大就业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如何合理合法的运作和利用应该就是所有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甚至社会所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

2018-01-08 20:4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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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签订需知
(1)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用工单位切记要审查
《》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对此,企业若想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不容忽视。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该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若被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有可能承担与该被“派遣”员工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从而必须对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审查,应小心谨慎。
(2)派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
《劳动》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以防止责任约定不清招致的风险。具体而言,在签订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①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对于被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应予以明确,同时,对于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具体说明。
②明确劳务派遣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对此,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谨慎,规避违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期限带来的风险。
③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关系,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防止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④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协议对于涉及被派遣员工责任承担的条款,只能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效力,若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在被派遣岗位上受损,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再按原先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确实比较常见,尤其在广东省,大量存在派遣用工。好在,随着近两年,一系列的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出台,劳务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的春天已经过去,劳务派遣员工也迎来的公平合法对待。所以,在法律上,你与所谓的“正式员工”(与你上班的公司签合同的员工)是平等的。但公司在对待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上,有所区别也是难以避免的,因为派遣员工一般都用在普通一线上,当然有些公司除了老板等几个高层领导,办公室人员也是派遣员工也不足为奇。但这种形象,法律正在加以规范,让其消失。我认为没有什么弊端,真要有什么弊端,无非就是你告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将和你签劳动合同的公司(用人单位)及你上班的公司(用工单位)一起告上。切记这一点,因为很多劳动者认死理,认为我在用工单位上班,我是用工单位的员工,我只告用工单位。这就大错特错了。一定要将两个公司一起告,否则你极有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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