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签订需知
(1)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用工单位切记要审查
《》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对此,企业若想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不容忽视。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该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若被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有可能承担与该被“派遣”员工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从而必须对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审查,应小心谨慎。
(2)派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
《劳动》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以防止责任约定不清招致的风险。具体而言,在签订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①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对于被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应予以明确,同时,对于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具体说明。
②明确劳务派遣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对此,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谨慎,规避违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期限带来的风险。
③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关系,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防止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④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协议对于涉及被派遣员工责任承担的条款,只能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效力,若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在被派遣岗位上受损,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再按原先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确实比较常见,尤其在广东省,大量存在派遣用工。好在,随着近两年,一系列的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出台,劳务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的春天已经过去,劳务派遣员工也迎来的公平合法对待。所以,在法律上,你与所谓的“正式员工”(与你上班的公司签合同的员工)是平等的。但公司在对待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上,有所区别也是难以避免的,因为派遣员工一般都用在普通一线上,当然有些公司除了老板等几个高层领导,办公室人员也是派遣员工也不足为奇。但这种形象,法律正在加以规范,让其消失。我认为没有什么弊端,真要有什么弊端,无非就是你告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将和你签劳动合同的公司(用人单位)及你上班的公司(用工单位)一起告上。切记这一点,因为很多劳动者认死理,认为我在用工单位上班,我是用工单位的员工,我只告用工单位。这就大错特错了。一定要将两个公司一起告,否则你极有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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