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用人单位,有个问题想向您请教。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3年2月16日到5月8日以计件工资共计工资22398元 由于5月9日开始劳动者个人隐瞒用人单位到其他地方上班,双方都没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多次催促不来,给用人单位造成交货交期出现问题被客户多次投诉,十多天后用人单位另外找到人员顶替了其工作岗位,现该名劳动者以没签劳动合同向劳动局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请问用人单位该如何把损失降到最低?
1、结论: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公司损失。
2、解析: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劳动者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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