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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养老金没领完就去世了怎么办?

王* 陕西-延安 社保纠纷咨询 2017.12.02 14:09:30 269人阅读

最近在了解有关养老金的事情,但是一朋友的父母养老金还没有领完就过世了,想问一下养老金没领完就去世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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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养老金没领完就去世了怎么办的问题的回答: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者,其保证期内剩余年限的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一次性继承或分期继续领取至满10年保证期;无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其丧葬费。

2017-12-02 14:2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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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养老金没领完就去世了怎么办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按照养老保险发放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凭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养老保险手册,领取4000元丧葬费和4000元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的余款。

2017-12-02 14:10:30 回复

老人去世丧葬费怎么领,丧葬费领取时间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再比如四川,如果除了机关事业或企业的人员,城乡居民还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缴纳人死亡,也可以领取丧葬费,金额为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另外,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领丧葬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4、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5、该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6、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劳动者15号领工资,劳动者18号去世,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去世当月的工资按实际出勤结算,存在纠纷,劳动者的亲属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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