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居住建设宅地,因汕头市创文顶目,我家人居住的宅基建地被乡政府部门指定要无偿拆除。拆除我二层楼房的一部分。这部分是跟乡政府租的合约用地其中还包括个人卖的地(因从1982年前直到现)乡政府以国家创文次项目基建扩张名义要进行无偿拆除,我万般委屈。基中有我个人买的也因当时没有办好手续证明而将被做为公有没收。但当时买卖条件是合法的,我也有守法律每月每年及时返回本乡地租金,同时有乡村租地合约。就这样指定我违法违章占公地进行无偿收还拆迁下达通知拆迁书。对我居住建设损伤严重。
当事人如果对乡政府的拆迁通知有异议的,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01-18 20:08:2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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