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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期限指的是什么?

王** 广西-贺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22.10.08 22:54:22 343人阅读

保密期限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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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中的保密期限,是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在约定点期限之内,劳动者不能泄漏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为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服务,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2、而用人单位则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3、禁业限制不得超过两年。

2022-10-08 22:56:2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字数限制,省略了一部分协议,甲方:乙方:该专有信息价值80万。。。。。。。省略救济方法: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离职十年内。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若乙方泄露,乙方需赔偿甲方不低于该专有信息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商业秘密,也叫“商业机密”,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独特的知识资本和智力产权,包括企业的生产方法、技术图纸、工艺流程、设计方案、产品配方、销售情报、市场信息、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财务数据、网站服务器密码等。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范畴,最早见于1991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从立法上界定了它的含义。世界关贸总协定与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把商业秘密称之为“未披露的信息”。该协议第39条第2款规定:“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述条件,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处于其合法控制下的信息;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是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信息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第3款又规定:若商业秘密表现为数据,“如果该数据的获得需要包含了相当的努力,则成员应保护该数据,防止不正当商业使用。同时,除非有保护公众的必要,或除非已采取措施保证该信息得到保护,不被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否则成员应保护该数据,防止泄露。”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以上述《协议》为依据,更明确地提出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1)作为一个整体或者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确切构造或组合,它未被通常从事该类信息工作的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2)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3)权利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以保护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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