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解除劳动关系前,在原单位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医疗保险个人续保手续,办理续保手续时需带齐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和个人身份证。
(2)解除劳动关系前,在原单位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应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个人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带齐《养老保险手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和近期2寸彩色登记照1张。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持《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身份证和2寸彩色登记照1张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1、以灵活从业人员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1)在我市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雇工7人以下)、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过5小时或累计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应以灵活从业人员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保,不能以灵活从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程序规定:
首次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从业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灵活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有关规定划分的若干缴费档次自选一档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缴费比例以月、季、半年、年度形式,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个人编号直接到各商业银行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续保时,需由原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所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9%费率由个人不间断缴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7%费率继续缴费的,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2)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9%费率由个人不间断缴费,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再按7%费率继续缴费,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下列一种方式参保:
①参保人员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由个人按9%费率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配置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②参保人员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由个人按5%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年限满20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4.5%费率不间断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之日起连续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缴费年限满20年(含20年),退休后继续按选择的参保方式缴费的,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未满20年,需一次性补足20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相应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需一次缴纳半年或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满3个月不续缴费用的,视为自动退保。如再参保,应按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其原缴费年限减半计算。
江西分宜社保问题局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我市大额医疗费统筹,并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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