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劳动合同有约定禁止结婚生育条款的,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和第1046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均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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