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象山县宅基地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1.建筑占地面积在批准用地面积范围内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原则上丹东、丹西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400元,石浦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300元,爵溪街道、西周镇、贤庠镇、鹤浦镇、定塘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200元,其他乡镇及区域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2.建筑占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10%以内(含10%)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原则上丹东、丹西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800元,石浦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600元,爵溪街道、西周镇、贤庠镇、鹤浦镇、定塘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400元,其他乡镇及区域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3.建筑占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10%—20%(含20%)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原则上丹东、丹西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1600元,石浦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1200元,爵溪街道、西周镇、贤庠镇、鹤浦镇、定塘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800元,其他乡镇及区域按每平方米4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4.建筑占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20%—30%(含30%)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原则上丹东、丹西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3200元,石浦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2400元,爵溪街道、西周镇、贤庠镇、鹤浦镇、定塘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1600元,其他乡镇及区域按每平方米8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