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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建筑占地面积在批准用地面积范围内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原则上丹东、丹西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400元,石浦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300元,爵溪街道、西周镇、贤庠镇、鹤浦镇、定塘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200元,其他乡镇及区域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2.建筑占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10%以内(含10%)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原则上丹东、丹西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800元,石浦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600元,爵溪街道、西周镇、贤庠镇、鹤浦镇、定塘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400元,其他乡镇及区域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3.建筑占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10%—20%(含20%)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原则上丹东、丹西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1600元,石浦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1200元,爵溪街道、西周镇、贤庠镇、鹤浦镇、定塘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800元,其他乡镇及区域按每平方米4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4.建筑占地面积超批准用地面积20%—30%(含30%)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原则上丹东、丹西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3200元,石浦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2400元,爵溪街道、西周镇、贤庠镇、鹤浦镇、定塘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每平方米1600元,其他乡镇及区域按每平方米800元收取有偿使用金。
2017-08-01 06:5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