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凉山法律咨询 > 凉山社保纠纷法律咨询 > 补缴工伤保险滞纳金的数额是多少呢谢谢

补缴工伤保险滞纳金的数额是多少呢谢谢

龚** 四川-凉山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8.06 16:09:34 2212人阅读

你们好,请问补缴工伤保险滞纳金的有关规定是什么呢?我一个朋友需要了解一下补缴的规定是什么?谢谢解答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凉山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凉山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1.工伤保险是缴纳之后即时生效,但是在工伤保险缴纳之前发生的工伤没办法使用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交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医疗及赔偿费用由公司承担。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7-08-06 16:16:34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山西-太原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上述即为补缴工伤保险滞纳金的内容,谢谢采纳!

2017-08-06 16:10:34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的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费用”应包括参保单位在补缴欠费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时间应从工伤保险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

2020-12-25 01:26:39 回复

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行政处罚的本金数额。《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赔偿滞纳金是多少数额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赔偿滞纳金是多少钱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的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费用”应包括参保单位在补缴欠费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时间应从工伤保险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
《社会保险法》中滞纳金条款的适用时间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 3号)第二十条也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社会保险法》是从7月1日起施行的,那么用人单位之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是否应当征收滞纳金,应如何适用相关规定? 法律的适用具有时间效力范围,原则上仅适用于其生效之后发生的行为和事实,即不溯及既往。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201 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采纳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一般原则,是正当的。 对20 1 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应如何处置,是否征收滞纳金,应适用此前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根据该条例,滞纳金并不当然缴纳,仅在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通知后发生。要注意的是,该条例是1999年1月22日颁布施行的。 在查处包括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在内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时,劳动部门更多适用的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例,罚款是与责令改正同时进行的。该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是非常大的。例如,某公司有10人未缴纳社保费,平均月工资2000元,未缴纳时间有3年,该公司少缴社保费约为21万元,而罚款最少为72万元,最多为216万元。
工伤保险欠费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