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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案由是怎么规定的

袁* 江苏-南京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8.05 12:36:59 8734人阅读

你好,我的朋友最近受伤了,是工伤。我想帮他咨询一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案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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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同时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类案由,这两类案件都源于工伤事故这一 法律事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3、从该规定解读,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主体应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除外)。

2017-08-05 12:4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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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受害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立案庭可告
知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由社会保险机构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职工对社会保险机构决定
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职工对工
伤保险待遇决定无异议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后,职工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的,法院应当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受理,适用《民法通则》、人
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但应当扣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已确定支付的数额。
2、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用人单
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给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向
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案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适用《劳动法》、《工
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后,受害职工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民法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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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工伤保险待遇已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这样操作的优点是: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保护
受害人权益,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承担叠加的责任。但是存在很大的缺
点,过分注重救济形式,救济效率低下,给受害职工增加救济程序的负担。

2017-08-05 12:3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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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每天我都在面临这种问题,因而问题工伤事故待遇赔偿纠纷案例有何标准答案如下,仅供参考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该没有什么区别的,都是员工因工受伤以后工伤待遇享受方面产生的纠纷处理。不过,从字面上来理解,可以有点区别,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是单位没有参加社保而形成的,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般应该是待遇享受之中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产生的
1.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假如属于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支付全部费用。

2020-12-18 00:2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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