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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年入的职今年才离职的,那么加班费追溯期还有吗

广东-清远 工资福利咨询 2017.06.27 11:03:44 473人阅读

我是2016年入的职,虽然周末需要上班,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发加倍的工资,那么想要问一下加班费追溯期有多长呢?我现在离职了还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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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起算。
  加班费属于工资组成部分,适用特殊时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为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各省市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超过两年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劳动者举证。而劳动者能够掌握加班证据一般不够充分,主张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常因举证不力难以获得支持。

2017-06-27 11:0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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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加班费的时效是多少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将劳动争议时效从6个月延长至1年,再次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的限制。对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上的变化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被开除加班费追诉期最长是一年。二.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与劳动仲裁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可以要求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多年拖欠工资进行支付,但综合劳动部1995年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书面记录备查时间为2年,对于超过2年的部分,劳动者很难证明单位未支付2年前的劳动报酬。

2020-12-24 18:0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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