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的生育津贴;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的生育津贴;
(三)结扎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的生育津贴;
(五)妊娠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含四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三十天的生育津贴;
(六)妊娠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四十二天的生育津贴;
(七)妊娠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七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九十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按照第十三条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十五天的生育津贴;
(二)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的生育津贴;
(三)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三十天的生育津贴;
(四)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十天生育津贴;怀孕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含四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十二天生育津贴。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规定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工会及妇联等部门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水平、生育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等情况共同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符合本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产(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实施符合生育政策复通手术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并提交本人身份证(符合第十七条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规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和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以及住院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
这是萍乡病假工资的情况,请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