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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病假规定

王* 广东-阳江 劳动纠纷咨询 2021.05.24 07:53:22 346人阅读

上海市职工病假病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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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021-05-24 07:5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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