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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时间受伤工伤能赔偿多少

曾** 陕西-西安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3.26 19:54:25 309人阅读

午休时间受伤工伤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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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才构成工伤,那么职工在宿舍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律师认为,即便员工在宿舍受伤,也要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如果员工得到用人单位的授意和许可,将本职工作带回家或者在宿舍继续完成,在此期间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实践中有人为这种情形是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法延续,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关案例各地也屡见不鲜。
当然这只是个例,如果单纯的在宿舍受伤,即便宿舍由用人单位提供,并且直接进行管理,员工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也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1-03-26 19:56:2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才构成工伤,那么职工在宿舍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律师认为,即便员工在宿舍受伤,也要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如果员工得到用人单位的授意和许可,将本职工作带回家或者在宿舍继续完成,在此期间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实践中有人为这种情形是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法延续,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关案例各地也屡见不鲜。当然这只是个例,如果单纯的在宿舍受伤,即便宿舍由用人单位提供,并且直接进行管理,员工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也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才构成工伤,那么职工在宿舍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律师认为,即便员工在宿舍受伤,也要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如果员工得到用人单位的授意和许可,将本职工作带回家或者在宿舍继续完成,在此期间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实践中有人为这种情形是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合法延续,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关案例各地也屡见不鲜。当然这只是个例,如果单纯的在宿舍受伤,即便宿舍由用人单位提供,并且直接进行管理,员工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也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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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受伤时间是工地中午休息期间算不算工伤

    专业解答在工地上中午休息时间受伤的话通常情况下都不算是工伤,因为不属于工作时间内,而且当时职工也正在休息,这都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标准。而且也不见得工作时间内在工地上受伤的就都算是工伤,如果是职工之间打架斗殴,自残或自杀的都不是工伤。

    2024.09.20 8148阅读
  • 教师在中午休息时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专业解答教师在中午休息时间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教师中午休息时间,应当属于从事预备性工作。

    2024.08.31 317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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