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绍兴法律咨询 > 绍兴劳动争议法律咨询 >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文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文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马** 浙江-绍兴 劳动争议咨询 2021.03.23 12:35:37 5445人阅读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文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其他人都在看:
绍兴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绍兴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法专家A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的规定。(一)仲裁庭制众所周知,受理案件后,并不是由整个来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审理,而是由审判员组成审判庭来对案件进行具体审理,同样,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具体的裁决,而是由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来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这也就是所谓的仲裁庭制。本法第十九条规定,“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根据案情的不同,在已聘任的仲裁员中选择一名或者三名组成临时性的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仲裁。仲裁庭不是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而是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的办案组织形式。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二)仲裁庭的组成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原因是:(1)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民商事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员也主要是专职人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劳动争议仲裁中体现了公权力。(2)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实践中经常会意见不一致,由此派生出额外争议,拖长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3)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容易产生“相面取人”的现象,造成仲裁员接案数量不均,而且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数量不会与工资报酬或者服务质量挂钩,这将不利于对仲裁员的管理,也不利于调动仲裁员的积极性。因此,最后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仲裁员可以由仲裁规则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员。2.独任庭制合议庭制虽然有利于集思广益,但有时也可能造成仲裁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此,为提高仲裁活动的效率,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发挥仲裁便捷及时解决争议的优势,本条同时规定对一些简单案件也可以采用另一种组织形式,即独任庭制。独任庭制,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可以看出,独任制是一种比较迅速、便捷、经济的仲裁方式,对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采用独任庭制,可以更为简便宜行地解决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规则》第十六条对简单案件界定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这类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案情简单,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即可能做到仲裁的公正合理,且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简单劳动争议及其适用的较为简易的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第10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法专家A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的规定。(一)仲裁庭制众所周知,受理案件后,并不是由整个来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审理,而是由审判员组成审判庭来对案件进行具体审理,同样,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具体的裁决,而是由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来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这也就是所谓的仲裁庭制。本法第十九条规定,“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根据案情的不同,在已聘任的仲裁员中选择一名或者三名组成临时性的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仲裁。仲裁庭不是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而是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的办案组织形式。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二)仲裁庭的组成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原因是:(1)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民商事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员也主要是专职人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劳动争议仲裁中体现了公权力。(2)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实践中经常会意见不一致,由此派生出额外争议,拖长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3)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容易产生“相面取人”的现象,造成仲裁员接案数量不均,而且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数量不会与工资报酬或者服务质量挂钩,这将不利于对仲裁员的管理,也不利于调动仲裁员的积极性。因此,最后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仲裁员可以由仲裁规则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员。2.独任庭制合议庭制虽然有利于集思广益,但有时也可能造成仲裁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此,为提高仲裁活动的效率,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发挥仲裁便捷及时解决争议的优势,本条同时规定对一些简单案件也可以采用另一种组织形式,即独任庭制。独任庭制,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可以看出,独任制是一种比较迅速、便捷、经济的仲裁方式,对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采用独任庭制,可以更为简便宜行地解决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规则》第十六条对简单案件界定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这类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案情简单,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即可能做到仲裁的公正合理,且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简单劳动争议及其适用的较为简易的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第10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专业解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判定无管辖权我们所熟知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乃是专门承担处理劳资纠纷职责的专业机构。其所管控的管控范畴,涵盖了所有在本地区域发生的劳资纠纷。依据现行有效的《劳动仲裁法》规定,对于任何劳资纷争案件,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管辖。

    2024.10.18 2018阅读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包括哪些

    专业解答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法律法规主要包含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核心部分包括:关于劳动争议的详细阐述、多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与调解协议的规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范围,对仲裁员资格要求的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仲裁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仲裁申请书的书写规范,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员的回避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2024.10.18 1718阅读
  • 劳动局仲裁局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何区别

    专业解答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区别在何处通常来讲,劳动局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差异颇多,其中最为关键性的区别在于其各自所承担的职能存在显著差别。劳动局的核心任务包括落实并执行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对劳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则集中在对各类劳动争议进行公正且权威的仲裁裁决上。

    2024.10.18 1475阅读
  • 劳动仲裁争议仲裁委和劳动局去哪里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地区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而对于劳动争议的地域管辖方面,则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和裁决。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2024.10.18 1137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新规是什么

    专业解答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了全新的修改与完善,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重要方面:首先,关于申请时效期的延长。此次修订将原先仅有的60天申请时效期延长至整整一年,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权利;其次,关于受理期限的缩减。

    2024.10.18 1403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