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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在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有哪一些

肖* 四川-遂宁 社保纠纷咨询 2021.03.22 06:56:57 495人阅读

监护人在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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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在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质,国家、社会、学校有义务提供条件,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有义务送应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021-03-22 06:58:57 回复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可以看得出来,国家对招用童工的处罚还是较严重的,所以说,用人单位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原则上来说,是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该点在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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