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辽宁法律咨询 > 辽阳法律咨询 > 辽阳合同效力法律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

杭* 辽宁-辽阳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2.08 22:09:12 392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

其他人都在看:
辽阳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辽阳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文  号:法复[1997]2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江苏省高级人民:  你院(1996)苏经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批复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此复

2020-12-08 22:11:12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