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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资未达到最低限额的企业法规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文 号:法复[1997]2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江苏省高级人民: 你院(1996)苏经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批复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此复
律师解析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律师解析 合伙企业法不规定最低注册资金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而合伙企业一般规模较小,难以规定统一的最低资本金数额; 2、合伙企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即合伙人之间具有较强的信任关系; 3、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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