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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是多少?

沈** 湖北-荆州 工资福利咨询 2020.12.03 00:16:38 334人阅读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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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2018年公积金新变化具体如下: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将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通知》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为此记者帮广大职工算了一笔账,根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市区为例,今年职工可缴纳住房公积金上下限分别为:上限:单位:21900×122628元个人:21900×122628元总计:262826285256元下限:单位:3030×8242.4元个人:3030×8242.4元总计:243243486元据了解,今年的调整业务办理期限控制在2个半月内完成。新的基数将从7月开始执行,单位调整时间较晚,造成少缴的,应在办理年度调整时一并补缴。在年度调整期结束后,仍未调整的,其职工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苏州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2020-12-03 00:18:3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你好,我们江苏省是不可以跨地区用公积金房贷的,除了镇江,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赞扬镇江的。当然你可以利用公积金办理贷款,我建议你,你在外地买房用商业贷款,再在南京办理提取公积金贷款来偿还异地商业贷款,这种方式是不能降低利率的,而且只能转账还商业贷款。支取公积金需要准备的材料:贷款合同原件、银行开具的贷款证明(由你贷款的银行提供,说明用于提取公积金)必须当月哦!身份证原件、结婚证(主贷人非本人需要提供)。

您好,针对您的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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