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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未交满50岁可以领养老金吗
女性社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在个人窗口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灵活就业窗口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者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从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办理参保或者续保手续的当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金额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年限计算精确到月。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具体退休年龄需提供档案等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导致灵活就业窗口基本养老保险存在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首次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依据人社部相关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鉴于您所述情况,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非武汉市户籍,不能确定武汉市为待遇领取地,需将社保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按户籍所在地政策及经办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具体情况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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