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达州律师,2015年10月,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记件工作制,每件产品0.5元,日定额80件。不能完成定额,将从已经加工的件数中扣除相当件数的加工费。由于周某没有加工该产品的经验,不了解加工每件需要花费的时间,公司招聘人员也没有做相应的解释,便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工作过程中,周某发现加工每件产品至少花费10分钟,每天工作8小时无法完成定额。周某向公司提出降低劳动定额并适当增加每件产品的加工费,遭到公司拒绝。周某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告知周某,违反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3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签订。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合同条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订立劳动合同。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为人处世均应当遵循该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对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016-10-25 12:47:36 回复
1、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它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的规定相对《合同法》来说就是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才适用一般法。
2、本案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职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双方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话,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一般显示公平的合同解除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里显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所以应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要遵循公平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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