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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或有渎职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李** 安徽-滁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18 17:31:09 2380人阅读

人民陪审员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或有渎职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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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或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免职。对于有上述情况的,除了应当予以免职外,还可采取将上述情况通知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辖区内公开通报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10-18 17:3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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