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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我想问怎样看待劳动争议管辖异议?

李** 陕西-安康 劳动争议咨询 2016.09.21 23:56:13 275人阅读

公司注册地在上海,B公司是总部在北京的一家集团公司。其在全国各地均有办事处或者分公司。我朋友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被派遣到B公司,地点在北京。我朋友签协议时发生劳动争议,由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后来周某与A、B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我朋友向北京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提请,A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我想问怎样看待劳动争议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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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管辖异议呢?  第
一,从本质属性考虑。劳动关系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在普通的民事关系中,民事当事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可以自主、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劳动关系还具有从属性和人身性,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决定了劳动关系并不能简单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第
二,从法律规定考虑。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管辖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劳社仲发[2009]35号)也规定:“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4)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综上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法院)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第
三,从价值实现考虑。在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劳动合同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而用人单位一般是处于一种强势地位,如果约定管辖有效,用人单位必然将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显然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

2016-09-22 00:00:13 回复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09条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时,而向该仲裁委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仲裁委的管辖范围:劳动争议管辖异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0天。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委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16-09-21 23:58:1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即在运用哪些管辖规则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无管辖权。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多数是针对地域管辖,对此,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即在运用哪些管辖规则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无管辖权。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多数是针对地域管辖,对此,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当然是向上一级上诉。但上诉状可以交给一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
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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