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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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属,原则上,以登记为准。登记为父母的,即为父母的房产。子女的出资,在法律上视为借款或赠与。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完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房产登记在父母的名下,该房产在法律上就是父母的房产;而子女的出资,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借款;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则在法律上视为赠与。简单举个例子:本方借给他人或赠与他人一笔钱,他人用于买房了,不能说他人的房产有本方的一份。这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接受赠与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婚姻法》
1、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2、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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