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最近招进一批员工,现在还在试用期,已经和他们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是3个月,现在才2个月,有一名员工生病需要住院做手术,要请2个月的假,所以公司不想要,请问员工在试用病重期间可以辞退吗?
员工生病期间 公司可以按照法定条件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 公司可以辞退员工。但对于生病正在治疗期间的劳动者 在法定医疗期内 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不得辞退;医疗期满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提前31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辞退。
用人单位辞退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的员工 还须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作经济补偿金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 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他是不是在医疗期这个问题不用考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同时进入医疗期,企业如何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呢?
1、企业必须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声明,在试用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累计缺勤10个工作日(包括事假、病假等各类假期和旷工导致的缺勤)以上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进入医疗期后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在缺勤满一段时间(例如满10天)后立即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告知劳动者:由于其缺勤已满10天,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如果这时候的劳动者还处在医疗期内,已经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可以顺延至医疗期满。
综上所述,当劳动者在试用期同时进入医疗期的,企业辞退员工的最好方式是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要拿出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度过医疗期后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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