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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请问一下 本人在深圳上班,因疫情原因,公司通知在家办公(2月4日到年2月25日)之后2月26日赶往深圳,公司于27日复工。3月份公司发通知(未与员工商量)说2月份全额发放工资,3月份需补班40个小时(如未补班则扣除相应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可以去劳动局举报吗
您好,尊敬的求助人,你的情况与其他当事人有所区别,有空闲时间可以当面商议觉得您应该找一位律师当面详谈下,这样更有利于梳理思路,对整个案情有更加清晰的思路。
疫情期间没有上班的也有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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