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重庆市非因工死亡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文号:渝府发〔2008〕97号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死亡善后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列支渠道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四、执行时间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五、其他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六、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中10个月工资是否包括丧葬费,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各地虽然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但基本项目大致相同,由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构成,一般丧葬费是采用定额支付,或者按照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仅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支付。不过,也有个别省市规定抚恤金按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的。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10个月工资究竟包含什么,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致电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巴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巴人社〔2012〕39号
一、丧葬补助费:按全州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具体数额为6384元。农牧渔良种场农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全州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个月的40%计发,具体数额为2554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全州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个月计发,具体数额为21279元。农牧渔良种场农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全州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个月的40%计发,具体数额为8512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鄂人社办发[2012]36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暂维持2011年12月的实际发放标准。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418元;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其补助标准为1171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基础上另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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