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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新民法总则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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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898人看过
导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坠物新民法总则是怎样规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高空坠物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我们能够作为自身来讲不让别人受到伤害,但是应该可以避免,那么高空坠物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有关的规定,工作任务而导致一些相关建筑的破坏的,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详情请看下文。

一、高空坠物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如何防止高空抛物时间的发生

对于防范高空抛物致死致伤事件,除了公民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安全意识之外,物业或居委会等也要加强宣传引导,比如有的物业公司就发出了杜绝高空抛物等倡议和提示,部分内容值得借鉴:

1.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现象;

2. 家长注意言传身教,用规范的行为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3.高空抛物事关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文章已经详细介绍了民法典的一些相关规定,其实更多的也是在强调高空坠物的危害性,如果读者想了解更多的关于高空坠物是怎样规定的,那么就需要读者进行业余时间的思考,以及法律知识的相关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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