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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息公开后行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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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560人看过
导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信息对于大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获得信息的途径是多种多样,比如说政府对于相关的信息都是需要进行主动公开,当然也有一些是依申请公开。信息类型不同公开方式也有差异,我国存在公益信息公开,那么,公益信息公开后行动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益信息公开后行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信息对于大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获得信息的途径是多种多样,比如说政府对于相关的信息都是需要进行主动公开,当然也有一些是依申请公开。信息类型不同公开方式也有差异,我国存在公益信息公开,那么,公益信息公开后行动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公益信息公开后行动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信息公开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在这里首先给大家介绍的是公益信息公开的范围,以及时间方面的限制,除此之外,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重点的公开包括贯彻落实农村工作政策的相关信息,还有不懂,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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