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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代理人律师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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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6351人看过
导读:离婚案律师代理合同,与律师签订离婚代理合同应当注意,代理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时间,案件代理的期限,代理的权限和范围,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费用,离婚案件即使有代理人,委托人也应当到庭,如果原告不到庭,费法院将作出撤诉处理。

签订离婚代理人律师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随之也越来越开放。对于离婚的接受度逐渐升高。在我国离婚可以通过诉讼离婚也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同时离婚时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集中解决离婚问题。那么签订离婚代理人律师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代理费的数额,给付时间;

第二,案件代理期限,是一审终结还是包括二审的代理,是否包括执行阶段;

第三,代理的权限范围。

第四,合同双方是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本人。

第五,其他费用的承担

二、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吗?

1、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

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的进行处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3、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离婚诉讼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缺席方的权利救济和保护

不论缺席方是的确无法获知诉讼离婚开庭信息,还是恶意回避的,只要缺席方认为财产分割有错漏,或者对子女抚养权有异议,或者对债务承担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财产和子女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和变更抚养权;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重新财产或变更抚养权。

但是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且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缺席方不得就离婚提起再审。

我国法律规定,一般离婚案件中,由于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原告必须出席。如果未能出席,法院会进行撤诉处理。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出席,则需要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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