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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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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9973人看过
导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该地块位于第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5万元/亩。
济宁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济宁修路征地补偿标准

一、修路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基础上,按照长《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

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赞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征用的土地进行相应的补偿其中包括修路征地。济宁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跟普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一样的。如果是个人或者是单位进行征地的话,是要交税费的,这是由国土资源部的相关部门规定的,并由国土资源监督部门检验且收相应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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