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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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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7900人看过
导读:1、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2、代理权过期后所签订的合同。3、超越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合同。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自己智利不相符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三大类,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的合同只需要满足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以及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有效的,无效的合同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而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条件不完善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那么实践中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呢?律图下面为您一一列举。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民法典》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上面的二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追认。这样的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因为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状态,容易产生纠纷。那么效力待定的合同对于各方的效力又是怎么样的?实践中我们又当如果来规避这样的情况呢?律图将一一为您解答,帮助您更好的理解效力待定的合同,以及各种效力之间合同的区别,更好的掌握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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