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归谁管
关于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政监管体系,目前尚未明确确立其相应的央地协同管理机构。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此类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交由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接手处理,涉足领域或许涵盖但不仅限于中小企业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金融管理局以及财政局等。
值得强调的是,针对特定区域的具体情势,各部门可能会遵照地方政府的宏观要求,制定出适应性的监管规则和执行策略。
另外,部分地方政府可能还会借助于政府金融办公室(例如金融办)与银监局这两大重要平台,进一步深化对担保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国担保业正处在逐渐壮大和成熟期,监管机制仍有待完善,因此各地方的监管政策可能存在着较大程度上的差异性。《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做民间借贷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可以做民间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归谁管”,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