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案件如下: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案件已经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的案件。
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不方便出庭受审,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待被告人在身体恢复正常情况下自我辩护,但是,为严肃刑法的权威,在案件中止审理超过半年后,被告人还未脱离严重疾病状态,此时,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案件的审理。
(2)贪污贿赂案件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此两类案件缺席审判的前提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类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法指定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由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应当向法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的证据。
缺席审判的判决,一定程度上是刑事判决终局性的例外。
因为一般案件判决生效后,非经审判监督程序,无法进行变更。
但在缺席审判制度中,只要被告人归案,就可以提出异议,从而引起重新审理。
(3)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此类案件,缺席审判的前提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已经死亡,如其在生前已被侦查机关拘留或逮捕,那么,他的近亲属会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或许会造成近亲属的在精神上的伤害。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可缺席审判。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中,相比对席审判,缺席审判自然是例外。
故被告人一旦归案,必须回归对席审判的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但缺席审判得到的判决,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一经生效,就应当予以执行。
财产无需被告人到案就可执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