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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裁决不满再申请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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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657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如果是对行政裁决不满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一些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处罚是不满意的,这些处罚包括警告或者是罚款,严重一点的行政处罚行为就包括了吊销执照或者是拘留等行为,当事人如果有所不满,是直接可以发起行政复议的。
对行政裁决不满再申请行政复议吗?

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当事人如果是对行政裁决不满意,或者是有所争议,其实都是可以像原来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行政复议一旦被受理,最终是会出来一个新的结果,但当事人如果是对这个新的结果不满意,那么他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或者是直接不申请行政复议,发起行政诉讼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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