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仲裁法规 > 民法总则16条胎儿有哪些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16条胎儿有哪些利益保护?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3653人看过
导读:现在我国的胎儿是享有继承权的。不过如果是分遗产,当时胎儿他如果是经过分娩之后存活在这个世界上,也就是没有出现死亡或者是心跳为零,这种情况是可以分遗产的,但是他的遗产暂时是由他的母亲保管的,但如果他生出来是死胎,那么他是没有民事权利的。
民法总则16条胎儿有哪些利益保护?

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已废止。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从该条内容看,与旧文一模一样,该条讲的就是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

2、从文义解释出发,我们将该条文分割来看,共有三层意思: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这里是在讲纯获利行为;

(2)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二字属于法律拟制,即本来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法律规定胎儿具有,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例外;

(3)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里有一个转折,就是胎儿要想获得民事权利能力,就意味着其娩出时必须是活体。

3、这个条文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不冲突;

4、这里再拓展一下,有人会提出胎儿在没有出生时获得了一笔赠与财产,出生时胎儿时活体,那么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计算时间毫无疑问,按照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该赠与合同生效的时间,不管该胎儿是否出生;如果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那么该胎儿自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该赠与合同自始不生效。

也就是说现在我国的胎儿他也是是有继承权的,虽然我国将民事权利的开始分为当事人从出生那一刻开始,但胎儿他也是享有继承权的,如果是他出生之后是存活的胎儿,那么它就是可以分遗产的,但如果他是经过先出生,出生之后才死亡的,那么也是有遗产的,而这个遗产在他死后就作为婴儿的遗产来分配。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诉讼仲裁法规相关

加载更多
遇到诉讼仲裁法规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