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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59条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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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3552人看过
导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民法总则》已经全面失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替,原民法总则中的59条规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生效和消灭的具体法定条件和时间规定,明确以法人成立作为起始,到法人终止时自行消灭,其行为权利和行为能力与法人身份息息相关。
民法总则59条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59条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民法总则》已经全面失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条有关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本条是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和消灭的规定。赋予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承认法人为一类独立民事主体的逻辑必然。制定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法人何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确定法人在哪个时段内拥有成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以及在哪个时段内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的法律行为。

因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当事人能力密切相关,本条在确定法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同样起到确定法人当事人能力的作用。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与自然人相似,其权利能力也存在于其存续期间内,即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然而,法人权利能力的存续,只是法律或法人章程对法人参与社会交往的一种理性规制。因此,法人成立因组织体目的、形态或涉及的社会价值不同而不同。

(1)营利法人、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后始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2)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公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中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以及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权利能力。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据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取得权利能力。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因在我国已经广泛存在,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民法典直接承认这些主体具有权利能力。

二、法人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法人的解散。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2)法人破产。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3)机关法人被撤销。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终止不仅要完成清算工作,还须完成注销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同法人成立一样,法人人格的消灭也需经国家公权力确认,方为法律上彻底终止,故法人的终止时间应以注销登记日期为准。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作出明确法人行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生效及消亡时间,可以明确得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司法实践中,法人的终止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然而自然人死亡较容易确认,法人的终止则不同,法人的生命何时终结,要看实证法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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