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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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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807人看过
导读:青岛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可以自动续期,目前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住宅类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是可以自动办理续期的,但其它类型的土地是否可以续期目前在法律上并未明确,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青岛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吗?

一、青岛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吗?

青岛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续期,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二、《民法典》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具体认定情况,相关事实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本土地规划使用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的,另一方面也可以严格基于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情况处理,具体的处理由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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