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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和重婚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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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3402人看过
导读:婚外情以及重婚罪在本质上是有所不停的,婚外情是指在婚姻关系中违反忠实义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但是要构成重婚罪时也是需要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后者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区分两种时要确定是否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

婚外情和重婚罪有什么区别?

一、婚外情重婚罪有什么区别?

一般的婚外情行为,是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只有婚外情达到情节严重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认定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

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关于第一个要件,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认定。但是,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在事发后都拒绝承认这一点,所以只能间接地来证明。如双方居住的地方有无表征其是夫妻的证据,包括房内有无“喜”字、有无双方喜庆的请柬、有无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双方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对外人称其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纠正。

对于第二个要件“公开同居生活”,首先,这种同居必须是公开的,即双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须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最多只能认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认为重婚的。

关于“同居生活”,则包含了更多的内容,因为正是由于双方所构成的是一种“婚姻关系”,所以这种同居必须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适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

(1)双方须有同居生活的事实,而且这种同居须是长期的、稳定的,若是短暂的、随时可以结束这种关系的同居,则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

(2)双方须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如双方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具有共同的财产,双方相互扶助,相互扶养,具有稳定的两性关系,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具有共同的社会生活等等。可以说,上述内容是认定“事实婚姻”的实质性要件。

在婚姻法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当男女双方根据自身的意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都是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其中也是规定了在婚后不得与他人出现重婚或者长期同居的情况,如果说公民发现配偶有重婚罪的行为后,也是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到公安局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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