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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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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婚行为的一般就会被认定犯了重婚罪,但此时还是需要对重婚罪作出认定,那么重婚罪的认定条件都有哪些呢?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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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顾名思义,就是在结婚一次,是在有婚姻事实的情况下。重婚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婚姻秩序,破坏别人家庭的和谐,所以制定重婚罪处罚这类案件。那么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
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
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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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没有关于重婚罪的认定的规定。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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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3、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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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重婚罪处理: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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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皆归入纳税人的大类之中,然而这两种身份之间却存在着迥然不同的衡量标准;首先,两者间的第一处差异便在于税率上的分别。
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部分的税率统一设定为3%,而一般纳税人则相对复杂,根据其经营业务范围的多样性,其适用的税率可能涵盖了从17%到6%不等。
其次,我们来说说它们在计税方法方面的差异: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无论他们所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获取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均无法将之用于税率的抵扣作用。
相反地,他们的计税方式是直接以销售额乘以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
相较之下,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则可以作为当期可以进行抵减的进项税额。
他们的计算公式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再者,小规模纳税人仅能采用普通发票进行账务处理,然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当他们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通常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同样可能获得专票,但他们并无资格对这些发票加以抵扣。
而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必须在自发票开具日期起算的180日内进行抵扣。
一言以蔽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确定主要是基于公司经营的年销售额及税收属性这两大核心因素。
具体来说:
1、工业企业:
若其年度销售额低于50万元,那么该企业即是小规模纳税人,反之若是年度销售额超过此金额,那么企业就需要被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2、商业企业:
此类企业中,只要年度销售额不超出80万元,该企业即可定位为小规模纳税人;
3、新成立的企业: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创办企业,可在其设立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提出升格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若未能按时申请,则将视为主动放弃,之后需等到实现相应的年销售额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针对如何准确核算重庆市政府于2024年实施的养老金问题,可能需要依据一系列严密的法规条文以及政策进行分析。
通常情况下,重庆市制定的养老金算法主要根据如下两个关键要素:
一是您的任职经历(工龄)与工资基准;二是您在公司里工作的总计期限(工龄)以及在退休前收支情况所反映出来的大致月平均工资。
其次,我们也要考虑到缴费年限这个重要因变量。
它代表着您在社会保险基金及住房公积金等公共保障体系中累积缴纳的时长总和。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差异性,重庆市关于养老金的核算方法亦有所区别。
比如,某些企业或许采取平均工资制作为其计算方式,另有一部分公司也许则选用综合工资制。
然而,为了能给出更加精确详尽的答案,建议您就近向当地社保中心、人社局等相关行政机构进行探讨请教。
请记住,他们将会为您提供最专业、最准确的答复。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若过失行为导致他人重伤且未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方应尝试与侵权方就赔偿款项进行分期支付方面的协商和洽商。
其次,关于过失致人重伤所涉及到的赔偿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属于民事争议范畴之内。
倘若当事双方无法立即支付相关赔偿金项,则受害方可与侵权方深入磋商并达成协议,分阶段逐步偿付。
最后,若侵权方具备支付相关赔偿的经济能力却拒绝履行义务时,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以便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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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之后发生后悔,这种情况必须得到重视并妥善处理。
对于涉及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工作来说,确保当事人自愿认罪是至关重要的条件之一。
因此,检察机关对于在侦查阶段的自愿认罪情况,取证过程是否合法,甚至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需要进行严格的法律审视和监督,将其列为重中之重进行审查。
同样地,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也应当向被告人详细传达诉讼权利,清晰解释他们认罪认罚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并且着重审查他们认罪的自愿性质以及认罪过程的合法性。
倘若在侦查阶段中有依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认罪口供的情况出现,不仅应当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而且该被逼迫至定罪的供述不应被视为确定犯罪证据的依据。
根据犯罪行为事实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而人民法院也理应在作出最终判决时采纳人民检察院对于罪名和量刑建议的主张。
尽管现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程序以及从宽量刑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非完整具体,尚待进一步完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以及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分别对自首、坦白等酌情减轻、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况作了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第二款对自首、坦白情节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贪污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了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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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可能性是存在的。
是否给予犯罪者宽缓处理,需要依据诸多因素进行考量,例如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能够真诚地向司法机构表达悔过之意,以及是否存在重新踏入歧途的潜在危险。
尤其重要的一点是,这种行为是否对社会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如果罪犯最终被司法机关判处了有期徒刑或短期拘役,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那么拓展缓期执行的可能性就将大大提升。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罪犯承诺服罪并愿意接受律法的惩戒,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仍需全面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节,以便能作出公正而准确的判决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