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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有哪些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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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823人看过
导读:从有关司法经验来看,重婚罪的犯罪类型主要有三种,分别是:1、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由于其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重婚。2、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此时与他人并未登记结婚。3、虽然自己没有结婚,但是却与已经有合法配偶的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罪有哪些犯罪类型?

一、重婚罪有哪些犯罪类型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不构成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重婚行为往小了说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背叛,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生活。而往大了说就是构成刑事犯罪,将会根据具体的情节,依法追究重婚之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实践中,我们也要注意区分,毕竟有些重婚行为存在特殊情况,就不能贸然认定构成重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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