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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补订劳动合同之后若选择辞去职务,倘若所补订的有效期已经跨越了单位雇佣该名员工之后的首个自然月时限,那么这位劳动者有权索取赔偿。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正式雇佣劳动者的那一天算起,如果超过了一个月却还没有与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话,应当按月向这名劳动者支付双倍于原来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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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参考标准是劳动者实际进行工作的场所地址;但同时,也需要将用人单位的注册与登记地或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于那些尚未完成注册与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而言,它们的出资方、创办者单位或直接负责的部门所处的位置即视为该用人单位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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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可选择离职或续签。若选择不续签,劳动者有权自然离职,非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合同到期终止。若合同无提前通知条款,劳动者无需支付提前通知费用即可办理离职手续。若用人单位管理不足,未及时征询续订事宜,应提前安排工作交接,确保事务顺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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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签署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而言,其试用期常规上不应超越6个月之限。若其中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在1年以上但是不足3年的话,那么试用期通常不会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而档案签订的合同有效期在3年或以上但是低于1年的话,相应的试用期则应维持不超出1个月的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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