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刘伟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拥有经济学、法学双学位,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可以将法学与民商、经济学有效结合渗透于案件之综合分析。2003年开始进入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改,并参与项目招、投标,处理公司各类债权债务纠纷。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开始律师职业生涯。先后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办理了大量民商、经济、刑事案件。成功代理了当地疑难民商经济类案件百余件、刑事案件几十件。执业期间,担任各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涉及金融、电子电器、物流、软件、房地产行业等法律事务。2011年组织成立“长春智赢律师团队”目前团队队员8人,实现了疑难案件团队办案资源整合的共享目标。2012年度法易网特邀精英律师。现供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主攻房地产法、公司法、经济法、担保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拆迁安置与矿产资源法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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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实债务为夫妻共同承担,债权人需提供以下证据:首先,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据,如消费记录、合同等;其次,双方共同签署的欠条、借款协议等书面材料;最后,一方事后认可或追认的共同债务承担证明,如短信、邮件等。这些证据将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助于确认夫妻共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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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夫妻共有债务需共同清偿。共有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签字后得到另一方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也视为共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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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若双方未就共同债务分担达成一致,需共同承担。双方作为债务人,均有清偿责任。当事人可自主决定各自承担债务比例,若无法协商,需由法院裁决。这意味着,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共同债务的处理仍需双方共同努力,确保债务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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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债务视为各自责任。若债务发生在婚姻期间且离婚后不久,一方去世,需审查离婚协议是否明确债务归属。若规定由去世方承担,其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若协议未明确,债权人可将原配偶及继承人列为被告,法院将判定债务性质及责任分配。若涉及双方共同利益,原配偶亦需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