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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抚养权的问题

离婚小孩抚养权的问题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3 04:31:16 已帮助29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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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的抚养权问题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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