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都需肩负起责任。
生产者必须确保所产之物品质优良,而销售者亦应采取措施维护商品质量。
若有产品存在缺陷引致人身或他人财物受损,受害方既可向生产商提出赔偿请求,又能向销售商追责。
若系因为销售商过失导致产品缺陷并引发损害,那么销售商理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