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置权和质权之间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范畴,而质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则是通过当事人自由协商设定的;
其次,享有留置权的权利人已经合法地控制并占有了相关财产,然而在设立质权时,通常会要求转移该财产的占有权;
最后,留置权人之所以能够占有、扣留动产,其原因在于债务人为未能如期履行约定义务;
而对于质权人来说,他们之所以能够占有质物,主要是为了确保所担保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