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定,债务乃是由各方在相关的合同或法律条文中所确立的特定权益负担关系。
在此之中,享有权利者为债权人,而负有义务的则为债务人。
债权人得依照有关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施加压力以使其遵循约定履行责任。
关于债权转让车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此种车辆多为已办理过抵押手续的车辆。
由于车辆已经被抵押,因此其所有权并不属于车主本人,车主自然也没有权力将此种暂时失去所有权的车辆进行转售。
唯有待抵押款悉数归还完毕之后,方可依法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
若借款方无法如期偿付所有贷款,贷款银行或金融平台便会通过债权转让行为,正式通告借款方。
若是借款方最终未能予以支付,那么贷款银行或金融平台便不得不采取措施,对抵押车辆进行公开拍卖,然后所得款项用来抵偿贷款亏空。
有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购买债权转让车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因此我们最好慎重考虑处理该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