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以需要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名义诱导申请人,从而制造虚假的银行资金流动流水,让人误以为已经顺利获得了约定合同中的所有贷款金额。
如此一来,他们便可以肆无忌惮地声称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进而强制其立即归还所谓的“虚高借款”。
以上便是典型的“套路贷”手段,涉及到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严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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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